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设置擅自编排的门牌标志。

建设单位自行制作居民住宅区内楼栋号、单元号、室号号牌的,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确认的编号方案和公安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确定的样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