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设置擅自编排的门牌标志。建设单位自行制作居民住宅区内楼栋号、单元号、室号号牌的,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确认的编号方案和公安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确定的样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