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九条有效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条例实施前已由市、县地名委员会编入地名工具书、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