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县享受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