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