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已修改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四)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前款规定单位、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且负责监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