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安监、公安、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且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