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割草、割芦苇、放牧、捕鱼、采药等活动的,应当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