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在报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