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实际,在兼顾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划分为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