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实际,在兼顾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划分为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