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