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擅自调整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