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