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申请表;(二) 建设项目地形图;(三) 土地权属证明;(四)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