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地形图;
(三) 土地权属证明;
(四)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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