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