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城市客运市场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