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城市客运市场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