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利用公共汽车及相关设施,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为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