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因法定事由或其他原因提出停业、歇业申请的,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