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因法定事由或其他原因提出停业、歇业申请的,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