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和其他物品替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