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按照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算,每少培训一人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