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登记建档,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