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登记建档应当包括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