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