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