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