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有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