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使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发生变化,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人类的物质。本条例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