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排污单位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并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前款规定的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