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排污单位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并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前款规定的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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