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