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章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可能导致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削减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