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残疾评定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评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可以向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领《残疾人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