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搭乘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残疾辅助器具;
(二)优先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其他费用;
(三)盲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四)盲人读物免费邮寄;
(五)免费存放随身必备的残疾辅助器具;
(六)免费使用公共卫生间;
(七)其他优惠待遇。
鼓励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优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残疾人生活、生产提供优惠、便利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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