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并直接负责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