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