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用水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用户应当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应当补交并交纳滞纳金或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