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用水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供水企业用于与用户贸易结算的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