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信教公民的请求,可以根据宗教习惯,提供宗教礼仪性服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