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