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