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