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