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