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