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