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基层体育组织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