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九条已废止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联合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经营。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购买、兼并、参股、承包、租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