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联合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经营。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购买、兼并、参股、承包、租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