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法律、法规;(二)研究、拟订发展民营科技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三)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项目申报、职称申报、信息咨询、对外合资合作、人员出国出境等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