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订发展民营科技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三)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项目申报、职称申报、信息咨询、对外合资合作、人员出国出境等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