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以其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誉贷款。其资产抵押或质押比例、担保金额与国有企业相同。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财政出资、企业募集、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民营科技企业担保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