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以其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誉贷款。其资产抵押或质押比例、担保金额与国有企业相同。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财政出资、企业募集、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民营科技企业担保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